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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正式实施

  日前,记者从昆明市教育局获悉,《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从本月起实施。《条例》明确,将建立事故纠纷调处机制,引导当事人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对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近年来,“校闹”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甚至干扰了社会正常秩序。昆明市此次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规定学校、家长应当承担的责任。

  对于校方的责任,《条例》明确,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如下:建立健全门卫、食堂、宿舍、危化品、学生请销假、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接、学生定期健康体检、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校园网络等管理制度。对于家长和学生的安全责任,《条例》明确,学生不得危及他人和自身安全,发现有危害行为及时报告学校,离开学校或者学校组织活动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经监护人和班主任或者学校指定人员的同意。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加强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上学、放学途中的人身安全,向学校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发现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的,向学校提出意见建议。

  《条例》明确,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经双方自愿,可以书面申请教育主管行政部门调解,也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司法行政部门应指导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处中心,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生、教职工、事故处理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学生、教职工、事故处理人员人身自由;围堵学校或者在学校及其周边喧闹、拉条幅、散发传单、张贴大字报;侵占、破坏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及其他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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