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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管理

云南:大姚县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整治大姚县电动自行车不悬挂牌照、不购买保险、乱停乱放、违法载人等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安全隐患突出问题,规范管理我县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上牌以及道路通行等交通安全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5日起,大姚县电动自行车管理执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新国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二轮、三轮、四轮及“老年代步车”)不得在大姚县行政区域内销售。


      二、未销售完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尽快退回商家。


  三、自2019年4月15起,大姚县行政区域内各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不得再购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销售。


  四、从 2019 年 4 月 15 日起,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 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及行驶证。对符合新标准并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核发“绿底白字”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对2019年4月15日(不含)之前销售的,不符合新标准的在用电动自行车,要于2019年6月15日(含)前完成登记上牌,核发“白底红字”的临时过渡号牌。2019 年 4 月 15 日(含)后销 售的,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 CCC 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登记上牌。 自2019年6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县工业信息化科学技术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办理登记。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悬挂号牌、购买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方可上道路行驶。


  五、已办理登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自2019年6月15日起,过渡期为3年,过渡期满,不得上道路行驶。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相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一经查获,一律取缔。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姚县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局

  大姚县公安局


      来源: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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