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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管理

天津市统计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天津人民政府


天津市统计局办 公室文件

津统办〔2017〕1号

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统计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直属部门:
为加强我局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依据《天津市市级机关车改后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天津市统计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统计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车改”)后留用车辆的使用管理,依据《天津市市级机关车改后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行政财务处是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对局公务车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使用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局行政财务处要严格执行公务车辆保险、维修、加油的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绩效评价,降低公务用车运行费用。

  第四条 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公务车辆要封存停驶。

  第二章  公务车辆的种类和用途

  第五条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专门负责传递党和国家机关机密文件及文书,负有绝对保密、安全、快速通信职能的机动车辆,通常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和局领导特急文件的取送。

  第六条  应急用车,是指专门负责处置突然发生、可能造成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严重社会危害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及其他事件的机动车辆,通常用于局领导交办的情况特别紧急、保密要求特别高、时限性特别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实施保障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

  第七条 离退休老干部处服务用车,是指专门用于离退休老干部服务保障,老干部处工作人员办理其他一般公务不得使用。

  第八条 统计执法用车,主要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统计执法检查及案件处理,由具有统计执法检查职能的处室在执法检查及案件处理时使用。

  第九条 局主要负责人未参加车改的,按规定保障其各项工作用车。车辆尾号限行时,可以通过调剂本单位保留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解决。

  第三章  公务车辆使用要求

  第十条  申请公务用车时,要填写《天津市统计局公务用车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详见附件)。具体内容包括:申请处室、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乘车人数、用车事由、用车去向、起始时间、地点等。

  第十一条  机要通信用车的使用,由局办公室严格把关,指派专门机要人员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应急用车要经用车部门主管局领导批准,如因情况紧急,可后补用车部门局领导批示。

  第十三条 统计执法用车的使用由执法大队、法规处和纪检监察室根据执法相应职责分别把关,申请用车时要按照执法检查计划,写清执法项目、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等。

  第十四条 组织或参加有市领导出席的会议或大型活动、由局级领导带队的3人及以上人员参加的集体调研活动、有公函的公务接待活动、财务工作人员到银行提取公款现金或送交支票等符合规定的公务出行,可以由局保留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提供用车保障。

  第十五条  局现有保留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由局行政财务处向天津公交集团车辆服务公司申请车辆保障。具体保障范围:

  (一)由局级领导带队的有3人及以上人员参加的集体调研活动;

  (二)有公函的公务接待活动;

  (三)经用车部门主管局领导批准,保密要求高、时限性强,利用私人车辆或社会车辆无法实施保障的重要公务活动。

  第十六条  向天津公交集团车辆服务公司申请车辆由需要租车的处室提出租车申请,报用车部门主管局长批准后,由行财处按规定租用车辆。

  第四章  公务用车审批及派遣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通过局网上办公系统填写《审批单》提出用车申请。经办公室、执法大队(执法用车申请)、行政财务处负责同志审核,由行政财务处主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本市环内用车应提前一天提出用车申请。本市环外用车,应提前二天提出用车申请。确需向天津公交集团车辆服务公司申请车辆,用车处室应提前三天提出用车申请。

  第十九条 公务车辆派遣由局行政财务处车辆管理员具体负责。车辆管理员根据经审批的《审批单》派车,并及时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负有车辆管理职责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把关,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公务用车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将公务车辆固定给个人使用,严禁将公务车辆用于非公务活动,严禁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车辆。

  第二十二条  除第三章规定的公务用车情况外,一律不得使用公务车辆。发现弄虚作假、公车私用和其他违反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申请、派遣和使用的行为,移交局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普查、经济普查、人口普查等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的车辆使用,按其交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5年 8月

  1日制定的《天津市统计局公用车辆管理规定》(试行)即行废止。

  天津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7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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